吕思源辩护(代理)词及文章精选(九)是维权不是“侵权”
是维权不是“侵权”
——《浙江工人日报》社名誉侵权案代理词
【案情简介】
2001年11月13日,《浙江工人日报)在显著位置刊登了《11位民工遭遇黑心包工头》一文,披露了发生在浙江湖州的一桩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四川民工工资款事件。文章发表后,施工企业负责人解春庭以文章使用了贬低原告身份的词语侵害了名誉权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文章反映的拖欠民工工资一事属实,报道中所作“黑心包工头”等描述,与报道的客观事实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并非凭空杜撰,在批评性报道中应属正常范畴,不致侮辱原告人格。为此,法院判央驳回原告起诉。以下系《浙江工人日报》社代理人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吕思源、吕健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事实,对照法律,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报道真实,铁证如山
报道反映的基本事实是:包工头违法无理拖欠工人的工资,工人们“不知什么时候才能作拿到他们应得的血汗钱”。而这个基本事实,有如下“证据链"环环相扣,证明了这个铁的事实。
(1)两份录音证据。
记者问:“你欠他们多少工钱?”
解春庭答:“一万多元钱。”
记者问:“你什么时候给他们工资(指这拖欠的一万多元钱)?”
解春庭答:“春节的时候给他们。”
记者问:“那么你要给他们的?”
解春庭答:“春节时候付给他们。春节前拿到钱我再支付给他们。”
可见,到春节前解春庭是否能支付工人们这些拖欠的工资,尚属未知数,因为,解春庭还设置了一个“前提”,那就是“春节前拿到钱”,显而易见,他解春庭拿不到钱,也就不付了!这是什么逻辑?法律明文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工人们早已尽了义务,及时拿到工资,是工人们法定享有的权利。而包工头享有了工人们为其劳动的权利,就应依法履行及时如数支付工资的义务,怎么能每月先付点生活费,工资要到工程结束才结算支付呢?!且到了工程结束时,原告又不付工资,只打“欠条”,工资能“打白条”吗?
我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其第八条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可见,国家对工资问题十分重视,强调严肃执行。哪里能像原告解春庭那样,认为“拖欠”是“合法的、有理的”?
(2)解春庭单方亲笔书写给本案相关的12个工人的欠条合计共拖欠12位工人的工资12836元,亦证明了本案报道的真实。
(3)中共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于2001年11月15日写给《浙江工人日报》编辑部的《函》中,虽是对报社的“抗议”,但他们也不得不承认原告解春庭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其原话为“包工解春庭10月初付给民工们18240元之后,剩下的12836元双方商定春节前付清,而且解春庭是当面一人一张欠条写给他们的。这种状况在建筑业是普遍存在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借贷是成立的,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况且,业主拖欠我公司工程款数额更大,故解春庭这样做完全可以理解。”看了这段“精妙”的文辞,真令人啼笑皆非。
其一,本案涉及月工资制,依法应按月支付,但直到工程完工,才付了18240元,尚欠12836元,该单位党、政、工领导却认为“有理”,这不是视法律如草芥吗?
其二,本案只有解春庭单方擅自签发的“欠条”有何凭证证明是“双方商定”?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
其三,他们还居然把“拖欠工资”与“借贷”划等号,且认为法律是“允许”的,莫非该单位的党、政、工领导自制了“法律”不成?!
其四,他们竟大言不惭地称:“这种情况(拖欠工人工资)是普遍存在的。”这种“存在”即合法、合理的陈词滥调,居然也敢作为“理由”?
其五,他们还称什么:“业主拖欠我们公司工程款数额更大,故解春庭这样做完全可以理解。”如此“高论”,实在不得不批,业主拖欠工程款该公司可以诉诸法律,但法律绝不允许以此作为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而且是国家三令五申禁止的。
其六,他们还提出“时间差”问题。《函》称“贵报文中提到,到我公司打工的11名重庆民工,干了8个月,至10月初工程完工,但包工头以没钱为由拒付工钱。在他们的催讨下,10月11日包工头解春庭付给他们每人100元的生活费,而事实上,11名重庆民工只有2名是今年3月到工地打工(其余9人是5月进来的)。”
假如该集团公司党、政、工三家所称的是事实,但这“时间差”无法否定“拖欠工资”这个基本事实,无法否定“拖欠工资”事件违法的本质问题。被告对这种违法事件予以批评,正是真实反映“拖欠工资”的事实,这不光为这11位民工,而是为全社会同样遭遇的所有民工维权。
二、本案报道,没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
原告解春庭在诉状中称本案报道“将原告描述成一位随意苛扣民工工资、恃强凌弱的‘黑心包工头’”、“报道内容带有侮辱人格的内容”。果真如此吗?
现结合湖州市建工集团党、政、工三家给《浙江工人日报》编辑部的《函》提及的“文章措词激烈,用了‘包工头对民工们破口大骂’……‘遭遇’、‘戏弄’…….等语言”、……批驳如下:
其一,本案报道用了《11位民工遭遇黑心包工头》的标题是不是侮辱了原告的人格?
我们认为该“评价”恰如其分。
因为只有在标题与报道的内容不相吻合,对读者构成误导时,才能单独构成侵权。而本案报道的标题“黑心”两字,是对本案报道内容的一种正确的社会评价,每一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人了解了该报道的基本事实以后,都会得出这一评价。所以该标题的评价是真实、客观,恰如其分的,虽然其具有贬义,但作者并收没有侮辱、讽刺、嘲弄的用意,而是出于对这种社会现象的反感而作的公证评论,因而不构成侵权。
中国有句古话:“民以食为天”。
民工们从四川千里迢迢、离乡背井到浙江打工,换取的工资是血汗钱,他们是要靠这微薄的工资养家糊口的。但就是这么一点微薄的工资,原告也不能按月支付,到工程完工时,还要“打白条”,还要工人三番五次催讨,还要挨骂。这里有隆太良的证词对讨工资艰辛的描述:“去年11月3日早上,我、谭从发、隆金光等到湖州蔬菜批发市场招待所二楼找解春庭,没找到,等了个把小时我们没办法就去四建公司找,也没找到,便向四建公司一个财务科领导反映,他说没办法,只有找解拿钱,但答应过问一下。没办法我们只好回招待所,打解手机,骗他说有人要到他那里找活干,一个小时后,解春庭过来,,一看到谭从发就破口大骂,说谭从发挑拨离间,是畜生,就算给他人发工钱,也不给他发,还把烟头扔到谭身上,解的手下还拿着洋镐要打谭,被人劝开。我们与解交涉生活费及工钱的事,解许诺在11月9日到湖州市第一水泥厂门口(拿),但到了11月9日,他仍未付钱……这批民工生活艰
苦,吃饭都困难,经常借钱,特别是去年11月份,他们才拿到50元钱,又要去讨款,只得四处借钱。”
解不仅严重拖欠工人工资,骂工人,还动不动叫工人“滚蛋”,其中有3个年轻的民工,“找到解春庭要生活费,解春庭一次才给二三十元,他们怕这样下去,以后连工资都拿不到,就要解春庭一次付给300元生活费,解春庭不给,他们就休息了两天,就被解春庭赶走”(见刘元仲证词)。“(工程结束后的)去年10月下,我们找解春庭要工钱,解春庭说:‘再过一一个星期’。同时,不跟我们统算只给我们出了一个欠条。过了一个星期我们再去,他给我们每人50元钱的生活费,后来我们再去了三四次。一分钱也没拿到,而且每次去他态度都不好,声音很响,我们只知道他在骂人,偶尔听到‘他妈妈、奶奶的’之类我们能听懂的脏话,有一次我们去讨,还扬言要找人打我们,那时候,我们生活窘迫,只好向老乡借钱。后来我们实在没有办法,只好找人想办法,直到《浙江工人日报》出面跟他们交涉,我们才拿到工资。”(见刘元仲证词)
向世明也作证道:“工程结束后,解欠我5100元,我和刘元仲他们一起去要工钱,他一开始不给,催了好几次,都没有用,他还很凶,骂过我们。”
从这些血泪证词中,原告已用自己的丑行塑造了一个“黑心包工头”形象。一个人的社会形象,是他人无法塑造的,而是自己的行为铸就的。
试想一个民工,他们在建筑工地上付出了何等艰苦的劳动,为包工头创造了何等的利润,牛耕田,平常还得喂草料,何况是人?连这微薄的工资都要一拖再拖,你说这包工头心黑不黑?民工未拿到血汗钱,去催讨,一次一次,假如不是黑心包工头,起码会给工人道歉说好话,而本案包工头,毫无恻隐之心,反而破口大骂,还扔香烟头到催讨民工的身上,你说黑心不黑心?
“黑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道德概念”。法律是起码的道德,法律规定月工资制的工资要每月支付,工程工资制要完工之时即付,本案包工头拖欠工资的行为,连起码的道德——法律都违反了,以起码的道德之上的道德规范来衡量,本案包工头更属黑心!
此外,对“遭遇”、“戏弄”等等更不值得一驳:民工们辛辛苦苦做了工,不能及时拿到微薄的工资,催之反要遭骂、遭威胁,这不是不幸“遭遇”是什么?!
包工头一次次承诺,又一次一次食言,这不是对民工“戏弄”又算什么呢?!
同时,还应指出衡量新闻作品内容是否属实不应拘泥于某几件事某几个词,而应全面考察。只要特定人确有其事,就不应抓住细枝未节上的差错大加发挥。比如说某干部参与赌博5次,实际上只有3次;说某人贪污公款1万元,而实际上只有500元,都不能视为内容基本失实。由于新闻工作的时效性复杂性的特点,如果要求对新闻作品每一个细节都要做到准确无误是不现实的。即使有内容的失实,只要不损害他人名誉就不能构成侵权。何况本案报道完全真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报道从内容上看,报道真实,更无侮辱原告的内容;从主观上看,其旨在依法扶弱压强,主持社会公正,不仅无错,而且值得赞扬;从结果上看,维护了民工们的合法权益,对促进解央社会,上存在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突出问题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总之,其文虽不长,其力有千钧,是一篇解决实际问题的力作。它的价值,因原告的诉讼而升华,因为通过诉讼有更多人关注本案报道,这实际上是对本案报道的再宣传!
故此,我们代表《浙江工人日报》社表个态:
扶弱压强,安定社会,巩固专政,媒体天职;虽遭攻击,对簿公堂,烈火炼金,义无反顾!
我们坚信我国法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然会依法保护为劳动者维权的合法报道!
法律是神圣的!贵院定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案与吕健共同代理。本文曾刊于《律师与法制》杂志200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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